宁夏翔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宁夏翔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宁0104民初3654号
原告:***,女,195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宁夏翔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于立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宁夏言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夏翔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宁夏翔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金10000元;3.裁决本案全部仲裁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9年2月起在被告处工作。2019年9月29日,原告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原告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原告的伤情经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停发了原告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明确告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现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左臂无法抬起,并且该侧手臂无法受力,致使原告丧失继续参与其他劳动活动的可能。同时,原告认为无论何种原因,原告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伤,被告应当基于公平原则对原告进行适当补偿。
宁夏翔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一、本案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之规定,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更无需确认劳动关系。原告于2019年2月份进入被告公司,此时,其年龄早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早在2011年原告就已经开始领取退休金,故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原告依据劳动法主张的补偿金,既无法律规定又无合同约定被告支付义务。二、本案诉请违反仲裁前置程序,原告向法院提交的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的仲裁申请事项与本案诉请不一致,属于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出生于1956年8月20日,于2011年9月退休并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2019年3月1日,原告到被告处工作。2019年9月29日,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后再未到被告处工作。2020年4月27日,原告向银川市兴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确认认定原告为工伤;2.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27300元;3.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3900元;4.本案全部仲裁费用由被告承担。该仲裁委于同日以原告超过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称其主张的补偿金10000元系经济补偿金。
本院认为,原告于2011年9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于2019年3月1日到被告处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之规定,原、被告之间系劳务关系,故对原告要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并给予劳动关系要求被告支付补偿金1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请与仲裁申请事项不一致,违反仲裁前置程序。因原告增加的诉请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之规定,本院应合并审理,故被告的抗辩不能成立。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文雯
书记员   张跳琴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