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4民初8714号之二
原告:宁夏恒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迎水桥镇迎水桥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翔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西街56号楼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夏恒路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翔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恒路工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恒路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14344元,由原告宁夏恒路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