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6454号
原告: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吴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金林,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树生,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安徽省宣城市中心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夏亮,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林,安徽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朝谈,安徽众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宣城市中心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后,原告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92423元,减半收取46211.5元,由原告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敬宏
人民陪审员 吴晏萍
人民陪审员 张修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高齐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