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苏0402执3401号
常州澳兰装饰有限公司、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荆国荣:
本院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苏04民终39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澳兰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荆国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缴纳的保全保证金55万元转入本案。本院依法拨付申请执行人常州澳兰装饰有限公司执行款510867.85元,扣除执行费7017元,并将剩余保证金32115.15元退还被执行人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此,常州澳兰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苏04民终3930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