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4252号
原告:阜阳宝龙展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丽丰一品A5-3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395733865L。
法定代表人:许健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飞、师博,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合派路卫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14934851T。
法定代表人:吴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阜阳宝龙展耀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宝龙展耀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宝龙展耀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9400元,由原告阜阳宝龙展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云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