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103民初928号
原告:浙江台州市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洪家街道振兴北路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MA2HH8RG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合派路卫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149346851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台州市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豪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台州市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浙江台州市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台州市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浙江台州市锦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