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02民初778号
原告:枣庄市航宇电力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枣庄市市中区光明东路A2777号。
法定代表人:孙永会,职务:董事长。
被告:枣庄市**商贸有限公司(枣庄**商贸集团),住枣庄市市中区西昌路9号。
法定代表人:杨传锴,职务:董事长。
枣庄市航宇电力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枣庄市**商贸有限公司(枣庄**商贸集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21日立案。枣庄市航宇电力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枣庄市航宇电力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