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航宇电力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枣庄市航宇电力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7民初1051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3月21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云岭,博野县君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枣庄市航宇电力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中区光明东路A2777号。
法定代表人:孙永会,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3年1月8日出生,住址枣庄市中区。
原告***与被告枣庄市航宇电力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