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4执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嘉汇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588771817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枣庄市航宇电力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光明东路A2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0631065X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枣***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枣庄市航宇电力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电力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枣庄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枣仲裁字第345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一)枣庄市航宇电力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枣***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2678120.5元,并支付违约金1307000元;(二)关于枣***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三)仲裁费36970元,由枣庄市航宇电力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27554元,枣***置业有限公司承担9416元,保全费5000元,由枣庄市航宇电力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枣***置业有限公司已将仲裁费、保全费预交,枣庄市航宇电力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仲裁费27554元及保全费5000元随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等款项时一并支付给枣***置业有限公司。上述(一)(三)项合计4017674.5元,枣庄航宇电力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对本案被执行人枣庄市航宇电力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本院对于查封的被执行人位于薛城区六盘山路88号**花园1号楼105号房产进行了评估,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而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及执行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查封财产因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而无法处置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枣庄仲裁委员会(2019)枣仲裁字第34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温 涛
审判员 李 帅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