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航宇电力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枣庄市航宇电力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枣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4执异4号 申请人(被执行人):枣庄市航宇电力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光明东路A27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0631065X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武夷山路1199号建信大厦4层405-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588771817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公司)与被执行人枣庄市航宇电力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枣庄航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枣庄航宇公司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枣庄航宇公司称,一、枣***委员会(2019)枣仲裁字第345号裁决书涉嫌故意枉法裁判,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依法裁定不予执行。1.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交付了案涉工程,并不具备解除合同的事实。2.部分工程质量不合格,亦不应是拒付工程款的理由。3.违约金过高依法应予调整。二、仲裁程序严重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仲裁规则》明确规定裁决书应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案涉(2019)枣仲裁字第345号裁决书中三名仲裁员均未签字,意味着均对裁决书内容持不同意见,应视为该裁决书未生效。请求:对枣***委员会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9)枣仲裁字第345号裁决书不予执行。 枣***公司答辩称,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予执行情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可撤销裁决的六种情形一致。枣庄航宇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该院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2022)鲁04民特7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枣庄航宇公司的申请,该裁定已经生效。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因此也就不存在不予执行的情形。枣庄航宇公司重复行使权利,应当予以驳回不予执行的申请。2.仲裁员在仲裁案件的副卷中签名并保留案卷,不能理解为下发给当事人的裁决书必须有仲裁员亲自签名。枣庄航宇公司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无任何事实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请求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申请并继续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枣***委员会受理枣***公司仲裁申请后,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2019)枣仲裁字第345号裁决书,裁决:一、枣庄航宇公司向枣***公司返还工程款2678120.5元,并支付违约金1307000元;二、关于枣***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三、仲裁费36970元,由枣庄航宇公司承担27554元,枣***公司承担9416元。保全费5000元,由枣庄航宇公司承担。枣***公司已将仲裁费、保全费预交,枣庄航宇公司应承担的仲裁费27554元及保全费5000元随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等款项时一并支付给枣***公司。上述一、三项合计4017674.5元,枣庄航宇公司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枣***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2)鲁04执43号。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2022)鲁04执43号执行通知书,当日通过短信送达。枣庄航宇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自助网上立案上传了《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等资料。 另查明,枣***委员会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出具《说明》,主要内容: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枣***公司与被申请人枣庄航宇公司、***关于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9)枣仲裁字第345号],于2021年2月20日由仲裁员**、**、***组成***审理该案,三位仲裁员均参与了案件庭审及评议程序,2021年10月20日该案作出裁决前三位仲裁员均已在裁决书中予以签字确认,该份裁决书现存于该案卷宗副卷中,贵院可持相关手续予以查阅确认。 还查明,枣庄航宇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枣***委员会(2019)枣仲裁字第345号裁决书。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于2022年4月25日作出(2022)鲁04民特7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枣庄市航宇电力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案系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纠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予以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上述法律规定了仲裁案件中的被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六种情形。在被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时,由被申请人负担举证责任,没有提供证据或所提证据不能证明确有不予执行的事由存在,不能裁定不予执行。 关于枣庄航宇公司提出的第一个事由,即仲裁员涉嫌故意枉法裁判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围绕被执行人申请的事由、案外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被执行人没有申请的事由不予审查,但仲裁裁决可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询问;被执行人在询问终结前提出其他不予执行事由的,应当一并审查。人民法院审查时,认为必要的,可以要求***作出说明,或者向仲裁机构调阅仲裁案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枣庄航宇公司以仲裁员有涉嫌枉法裁决事由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提供仲裁员有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的证据,枣庄航宇公司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枣庄航宇公司的该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枣庄航宇公司提出的第二个事由,即仲裁程序严重违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裁决书应当写***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该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案涉枣***委员会(2019)枣仲裁字第345号裁决书落款署名处有打印的仲裁员的姓名,没有仲裁员的签名,但枣***委员会已向本院出具《说明》并向本院出示了三位仲裁员在裁决书中签字确认的副卷材料,案涉裁决书形式上虽有瑕疵,但不属于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枣庄航宇公司的该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枣庄航宇公司申请不予执行枣***委员会(2019)枣仲裁字第345号裁决书的理由均不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枣庄市航宇电力电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不予执行枣***委员会(2019)枣仲裁字第345号裁决书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宋 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