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宝成绿化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11169昆山宝成绿化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昆山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3民初11169号
原告:昆山宝成绿化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樾河南路9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9611130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青峰,江苏传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帅,江苏传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昆山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青阳北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3461388833。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宝成绿化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宝成绿化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宝成绿化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山宝成绿化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