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城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绍兴城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肥兴东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民终58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城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大道**巨星大厦**-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43471356T(1/6)。

法定代表人:徐华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炎中,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敏雷,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兴东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信用代码913401217548923673(1-1)。

法定代表人:吴世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可吟,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绍兴城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绍兴城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兴东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兴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2民初7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2民初765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绍兴城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8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马 杰

审判员 刘 伟

审判员 袁理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婷玉

书记员刘雅馨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