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城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202民初1721号
原告:***,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勤勤,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绍兴城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安徽恒拓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谢昊,该供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绍兴城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恒拓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恒拓置业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学春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恒拓置业有限公司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被告安徽恒拓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邹立恒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窦亚楠
书 记 员 高善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