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城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案号
(2022)皖1202民初1241号
开庭时间:2022年2月22日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
***,女,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勤勤,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道深,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缺席)。
被告
绍兴城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缺席)。
法定代表人:徐华水,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陈道深及城建公司支付拖欠原告工资款项16000元及利息(以1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恒拓置业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的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事实
绍兴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变更名称为绍兴城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2014年12月30日原绍兴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陈道深出具《委任书》一份,该《委任书》载明:“现委任陈道深为:恒拓·蓝山国际项目现场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现场的整体运作,并将公司的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本委任从2014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希望广大部门大力支持配合,特此委任”。2015年6月1日绍兴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陈道深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绍兴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恒拓置业有限公司所签《恒拓·蓝山国际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承包范围条款规定的范围;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承包造价为暂定7000万元;陈道深向绍兴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缴管理费数额与时间的约定:上缴数额为竣工决算造价(含业主供材料款和变更设计、增加项目、变更单价的增加费用)的0.7%不含税金、外经证税等其他费用,管理费随业主的拨款按比例上交,并在竣工结算付款时交清该工程一切施工费用、工程税金、外经征税、工程投标前期费用等均由陈道深承担。2020年9月15日被告陈道深给原告出具欠工资6500元欠条一张,注明其为绍兴城建集团公司阜阳蓝山国际工程所欠,未付按月息1.5%计算,欠款人陈道深。
判决主文
1、原告***被告陈道深拖欠其劳务费16000元,由陈道深出具的欠条为证,根据谁用工、谁支付劳务费的合同相对性原则,陈道深负有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的法定义务;2、2020年5月1日施行的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2004年9月1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因此绍兴城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案涉欠款,应承担连带责任;3、双方约定利率过高,应按照年利率15.4%计算;4、被告陈道深、绍兴城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自愿放弃抗辩请求权,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道深支付原告***工资款16000元及利息(以1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自2020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绍兴城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陈道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邹立恒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窦     亚     楠
书 记 员 高     善     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