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202执36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兴东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548923673(1-1)。
法定代表人:吴世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绍兴城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胜利西路287号208-2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43471356T。
法定代表人:吴元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本院在执行合肥兴东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绍兴城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的(2021)皖1202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晨晖
审判员 谭宏伟
审判员 史向前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