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城建集团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绍商初字第1993号
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竺育祥。
被告:绍兴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永和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620元,合计1,23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薛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