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昆明申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昆明申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20民初16104号
原告:上海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昆明申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昆明申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曾用名:***),男,1973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江*省通州市。
原告上海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申菱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昆明申菱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罗婷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