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鲁0126民初3563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潘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魏某,执行董事。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董某,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后,因被告某丙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于2025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某丙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安装合同》项下的货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7500.02元;2.依法判令某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07500.02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3月4日的利息为21205.04元);3.依法判令某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供货合同》项下的货款共计878445.78元;4.依法判令某丙公司向某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878445.78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3月4日的利息为36704.39元);5.依法判令某乙公司对第三、第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某丙公司与某甲公司就济南某一期项目中的电梯设备采购事宜签订《供货合同》,约定某甲公司为项目提供所需电梯共30台,合同价款为(含税)3496000元。某甲公司又根据《供货合同》与某乙公司签订《安装合同》,约定设备安装费为1110000元。后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取消了两台设备的供应及安装,故最终《供货合同》部分的合同款应为3202810.76元,《安装合同》部分的合同款应为1060000元,合同总价款为4262810.76元,人民币(大写)肆佰贰拾陆万贰仟捌佰壹拾元柒角陆分。2022年8月18日,某乙公司、某丙公司与某甲公司达成《补充协议》,确定由某乙公司以债务加入的方式加入某丙公司对某甲公司在《供货合同》项下的未履约债务。并且某乙公司的股东对该《补充协议》内容进行了确认。后某甲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向某乙公司发送催款函,告知其已实际完成交货及安装义务,且合同约定的质保期限均已届满,《供货合同》项下、《安装合同》项下仍有共计1385945.8元货款(《供货合同》项下为878445.78元、《安装合同》项下为507500.02元)未支付。某乙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向某甲公司致回复函,表示对上述款项予以确认,并恳请某甲公司给予一定宽限期,分批还款:2024年5月1日之前,偿还所欠金额385945.8元;2024年10月1日之前,偿还所欠金额600000元;2024年10月1日之前,偿还所欠金额400000元,欠款总金额1385945.8元于2024年12月31日前偿还完毕。但截止起诉之日,某甲公司未能收到上述款项。某甲公司认为,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拖欠货款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之规定,特诉至贵院,望依法判决如诉。
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
某甲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某甲公司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某丙公司(需方)与某甲公司(供方)就济南某一期项目中的电梯设备采购事宜签订《供货合同》,合同编号:A4010195-FKAT-JNSH(12)-1Q-JC/DT-0001,合同约定:某甲公司为该项目提供所需电梯共30台,合同价款为(含税)3496000元。同月,某甲公司(作为承包方)根据上述《供货合同》与某乙公司(作为发包方)签订《安装合同》(合同编号:A1030198-YHTT(SD)-JNSH(12).-1Q-GC-0011),约定设备安装费为1110000元。
2022年8月18日,某丙公司(作为甲方1,又称某丁公司)、某乙公司(作为甲方2,又称项目公司)与某甲公司(作为乙方,又称供应商)签订《济南长青·艺墅一期电梯合同补充协议》,约定:鉴于某丁公司和供应商于2019年5月签署了济南某一期电梯设备供货合同(合同编号:A4010195-FKAT-JNSH(12)-1Q-JC/DT-0001)(下称“采购合同”)。甲方1、甲方2、乙方(以下简称各方)经协商一致签署本协议条款如下:1.采购合同项下某丁公司与供应商合同总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405821.1元(包含补充协议),电梯30台,经甲方1、甲方2确认,实际需采购电梯28台,即取消商业B1地块2#电梯2台,实际采购合同项下某丁公司与供应商合同总额3202810.76元(包含补充协议),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债务加入日)已履约金额1107199.7元。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债务加入日)起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同意由项目公司以债务加入的方式加入某丁公司尚欠供应商采购合同下未履约债务2095611.06元。但供应商主张债权时,应当首先向项目公司主张,若项目公司不清偿债务时由某丁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3.鉴于供应商要求项目公司全体股东对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予以同意,项目公司对于本补充协议中己方股东签字、盖章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4.由项目公司共同债务加入日之前、当日和之后产生的某丁公司在采购合同项下所有义务和责任,并受让债务加入日之前、当日及之后赋予某丁公司的在采购合同项下实际剩余的权利和利益。由某丁公司于项目公司的上述义务和责任承担补充清偿责任。5.各方同意,截至债务加入日之前某丁公司应向供应商支付的采购合同项下的应付合同价款的处理,按照下述第(3)项执行:(1)各方确认,截至债务加入日,供应商尚未供货,某丁公司无应向供应商支付的到期欠款,项目公司亦无应向某丁公司应支付的到期欠款。(2)某丁公司应支付尚未支付供应商采购合同项下的到期合同价款金额相同,该等到期应付款全部由项目公司直接支付给供应商。(3)各方确认,某丁公司应支付尚未支付供应商采购合同项下的到期合同价款为947413.67元(某丁公司和供应商签有A4010195-FKAT-JNSH(12)-1Q-JC/DT-0001的合同所导致的某丁公司负有的债务)。6.除了本协议另有明确外,债务加入日起采购合同项下已履约未开票金额由供应商向项目公司开具相应有效发票。7.如各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各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本协议签订地位于济南市商河县)。……
现案涉28台电梯已分批次完成交付、安装义务,并某济南市某检测合格,最后一批验收报告的时间为2023年3月30日,现已达到付款的条件,某甲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已足额开具全部发票。补充协议(2022年)签订后,某乙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通过电汇方式付给某甲公司393000元,于2023年1月3日至2023年8月3日期间分5次通过威海某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分期电汇方式付给某甲公司400000元。
2024年1月15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发送催款函,告知其某甲公司已实际完成交货及安装义务,且合同约定的质保期限均已届满,《供货合同》项下、《安装合同》项下仍有共计1385945.8元货款(《供货合同》项下为878445.78元、《安装合同》项下为507500.02元)未支付。某乙公司于2024年1月18日向某甲公司致回复函,表示对上述款项予以确认,并恳请某甲公司给予一定宽限期,分批还款:2024年5月1日之前,偿还所欠金额385945.8元;2024年10月1日之前,偿还所欠金额600000元;2024年12月31日之前,偿还所欠金额400000元,欠款总金额1385945.8元于2024年12月31日前偿还完毕。截止起诉之日,某甲公司未收到上述款项。
2025年5月,某乙公司(甲方1,又称项目公司)、某丙公司(甲方2,又称某丁公司)、某甲公司(乙方,又称供应商)签订《济南某一期电梯设备补充协议》,约定如下:一、某丁公司和供应商于2019年5月签署了济南某一期电梯设备供货合同(合同编号:A4010195-FKAT-JNSH(12)-1Q-JC/DT-0001)(下称“供货合同”);二、项目公司和供应商于2019年5月签署了济南某一期电梯设备安装合同(合同编号:A1030198-YHTT(SD)-JNSH(12).-1Q-GC-0011)(下称“安装合同”);三、某丁公司、项目公司和供应商于2022年8月签署济南长青·艺墅一期电梯合同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甲方1、甲方2、乙方(以下简称各方)经协商一致签署本协议条款如下:1.供货合同项下未支付的剩余货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878445.78元。2.安装合同项下未支付的剩余货款共计507500.02元。3.现根据上述合同的付款情况以及甲方1、甲方2、乙方在补充协议中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确认,由甲方1、甲方2、共同归还供货合同、安装合同中的两笔款项。4.供货合同第十四条、安装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协商不成的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补充协议第七条约定:协商不成时向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起诉。因上述管辖条款存在冲突,为防止产生争议,现各方协商一致,确认变更供货合同、安装合同、补充协议中的协议管辖条款为:协商不成时由甲方1所在地法院,即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事实,有某甲公司当庭陈述及其提供的《供货合同》《安装合同》《补充协议》、催款函、回复函、合同到款及开票明细表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某甲公司与某丙公司因电梯设备款未付到位及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因电梯设备安装费用未付到位而引发的纠纷,本案的案由应为买卖合同纠纷及承揽合同纠纷。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安装合同》《补充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某甲公司依约交付货物、进行安装,并检测合格,已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义务。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签订的两份《补充协议》,进一步确认了某乙公司与某丙公司尚欠货款及安装费的事实,故某甲公司请求某乙公司支付电梯安装费507500.02元、某丙公司支付电梯货款878445.78元,于法有据,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某甲公司主张的利息,因无合同约定,本院支持自某甲公司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即2025年6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关于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对某丙公司的付款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本院认为,2022年8月18日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某乙公司以债务加入的方式,对某丙公司尚欠某甲公司采购合同下未履约债务2095611.06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2025年5月三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又约定,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共同归还供货合同、安装合同中的两笔款项。第一份补充协议约定了某乙公司对某丙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第二份补充协议约定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共同偿还上述两项货款,但某甲公司请求某乙公司对某丙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及某丙公司对某乙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既无合同约定亦无法律依据,故对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省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电梯设备安装费507500.02元及利息(以507500.02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电梯设备安装费878445.78元及利息(以878445.78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95元,由被告山东省某有限公司负担6513元、某有限公司负担11282元,公告费450元,由被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