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美狮化工有限公司

沈阳美狮化工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114执404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美狮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沈阳美狮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沈阳美狮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沈阳美狮化工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辽0114执4044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黄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