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2执7265号
申请人:沈阳美狮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东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02028913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告:大洋众城集团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83甲(9层写字间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064719196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沈阳美狮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洋众城集团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辽0102民初30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等部门查询,本院已申请将被执行人于2021年11月25日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限高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或查封房产暂时不宜处置,以上执行和调查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刘 强
执行员 ***
执行员 刘皓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