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美狮化工有限公司与大洋众城集团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8)辽0102执3267号申请执行人沈阳美狮化工有限公司,男,1950年1月6日出生,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于洪乡东民村,联系方式133XX****XX。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大洋众城集团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二街46-1号7门法定代表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辽0102民初3071号,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大洋众城集团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大洋众城集团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但被执行人大洋众城集团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大洋众城集团沈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1026358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马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