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雨虹门窗有限公司

辽宁雨虹门窗有限公司、大连**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辽0303民初554号
原告:辽宁雨虹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新堡村。
法定代表人:张秀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晓迪,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辽宁纳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权街152号1层1号。
法定代表人:于久龙。
被告:肖剑峰,男,汉族,1986年12月30日出生,住普兰店市。
原告辽宁雨虹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虹门窗公司)与被告大连**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肖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雨虹门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晓迪、李娜到庭,被告**装饰公司、肖剑峰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雨虹门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313963元,并以313963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3日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直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本案发生的律师费15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及担保费。事实与理由,因二被告拖欠大连万科和风明月、大连万科未来之光、大连万科翡翠都会三个项目农民工工资无力给付,被告于2021年12月13日请求原告借款378192元,用于帮助二被告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原告鉴于与被告的合作关系及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最终同意借款给二被告313963元,并为了保障该笔借款全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由原告直接将借款按二被告确认的农民工人员详单明细及金额直接打入农民工账户。现原告己经完成全部付款义务。按照双方约定,原告有权随时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313963元,并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并约定如因二被告违约,提起诉讼的,所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均由二被告连带承担。
**装饰公司、肖剑峰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2月13日,**装饰公司、肖剑峰向雨虹门窗公司出具1份《劳务工资及项目所有款项垫付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经核对,**装饰公司及其名下项目经理肖剑锋就大连万科和风明月项目、大连万科未来之光、大连万科翡翠都会三个项目的工程款已经全部收到,但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及时给三项目所涉的农民工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装饰公司及其名下项目经理肖剑锋请求雨虹门窗公司帮助垫付农民工工资金额为:人民币378192元。**装饰公司及名下项目经理肖剑锋承诺,就上述三个工程项目及外雇工费用,仅拖欠上述农民工工资,如再有农民工、供货商因上述三个工程项目主张费用,均与雨虹门窗公司及鞍山鹏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关,所有纠纷均由**装饰公司及肖剑锋本人解决,且雨虹门窗公司可立即将肖剑锋本人在普兰店市皮口镇海北路中段108号1-4-1的房屋马上过户给雨虹门窗公司用于清偿。对于雨虹门窗公司垫付完毕的人民币378192元,说明人确认,雨虹门窗公司有权随时要求**装饰公司及肖剑锋连带偿还,并按年利率15%支付利息,承诺在2022年7月31日前偿还雨虹门窗公司垫付的人民币378192元及利息。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的,雨虹门窗公司有权向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起诉,所发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由**装饰公司及肖剑锋连带偿还及肖剑锋连带承担。2021年12月17日,雨虹门窗公司实际垫付313963元。
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情况说明1份;2、转账凭证1组;3、视频1份;4、证明1组;5、代理合同及发票各1份。被告没有提供证据。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根据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情况说明,原告为被告垫付款项,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双方实际为借贷关系,原告为被告垫付313963元,双方约定,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偿还本息,因此,对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13963元及其利息(利息以本金313963元为依据,从2021年12月17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15%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双方约定,应由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15000元。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大连**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肖剑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辽宁雨虹门窗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13963元及其利息(利息以本金313963元为依据,从2021年12月17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按照年利率15%计算);
二、大连**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肖剑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辽宁雨虹门窗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给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34元,保全费2165元,由被告大连**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肖剑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扬
人民陪审员  张素清
人民陪审员  徐 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