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雨虹门窗有限公司

***与辽宁雨虹门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民初3734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1月13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莘县。
委托代理人:潘昱竹,系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雨虹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新堡村。
法定代表人:张秀媛,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鹤,女,汉族,1985年4月2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住鞍山市铁东区。
原告***诉被告辽宁雨虹门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现原告以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辽宁雨虹门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晓慧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王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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