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雨虹门窗有限公司

**与辽宁雨虹门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民初3671号
原告:**,男,1995年8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镇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昱竹,系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雨虹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千山区宁远镇新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734227634U。
法定代表人:张秀嫒。
原告**与被告辽宁雨虹门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慧超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丛中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