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5624号
原告:****建筑土方工程队。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乾县XX镇XX村,个体。
经营者:***,男,197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乾县XX镇XX村XX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天泽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楼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6年3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蓝田县。
第三人:中铁建设集团西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其他不详。
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建筑土方工程队与被告陕西天泽正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建设集团西安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第三人中铁建设集团西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第三人中铁建设集团西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土方工程队撤回对第三人中铁建设集团西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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