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设集团西安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中铁建设集团西安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仕典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02民初9332号 原告:周XX,男,汉族,1976年9月22日生,住四川省仪陇县,公民身份号码:51292XXXX6********。 被告:中XX集团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912。 法定代表人:赵X永,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珍,女,汉族,1988年6月18日生,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系该公司法务,公民身份号码:61040XXXX8********。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男,汉族,1998年11月26日生,住陕西省宝鸡市**县,系该公司法务,公民身份号码:61032XXXX8********。 被告:邯郸市XX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X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李X艇,男,汉族,1973年6月5日生,住天津市武清区,公民身份号码:34212XXXX3********。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中XX集团XX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XX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李X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原告周XX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XX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提出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对被告中XX集团XX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邯郸市XX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被告李X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54元,减半收取29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XX承担。 审 判 员  文 娟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