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民初641号
原告:陕西金泰多元经营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西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宝鸡市**县。
被告:汉中恒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城固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陕西汇丰通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业务经理,住陕西省商南县。
原告陕西金泰多元经营公司与被告中铁建设集团西安工程有限公司、汉中恒鼎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汇丰通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陕西金泰多元经营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金泰多元经营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原告陕西金泰多元经营公司明确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金泰多元经营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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