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金泰多元经营公司与中铁建设集团西安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汇丰通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5263号
原告:陕西金泰多元经营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西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
被告:汉中恒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恒大悦龙台的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汇丰通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陕西金泰多元经营公司与被告被告中铁建设集团西安工程有限公司、汉中恒鼎置业有限公司、陕西汇丰通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50万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28日,汉中恒鼎置业有限公司向中铁建设集团西安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金额50万元,出票日期2020年5月28日,到期日2021年5月28日,可转让,出票人承诺本汇票请予以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2020年6月24日,中铁建设集团西安工程公司将该汇票背书给陕西汇丰通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9月8日,陕西汇丰通达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将该汇票背书给西安杰安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将该汇票背书给原告。2021年5月28日,汇票到期后,承兑人汉中恒鼎置业有限公司收到付款提示后拒绝支付,拒付理由为账户余额不足。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是依据被告中铁建设集团西安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地灞桥区纺渭路泰尔发现新坐标28层2803室在本院辖区,但该公司主要办事机构在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层,其在灞桥区并无办事机构,故该公司的住所地在莲湖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已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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