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138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XX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740。
法定代表人:郭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XX西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912。
法定代表人:赵XX。
陕西XX商贸有限公司与XX西安工程有限公司、XXX有限公司、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X电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67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XX集团西安工程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X电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12月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XXX商贸有限公司与XXX西安工程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X电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双方现已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XX集团西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