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建设集团西安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金乐华商贸有限公司与中铁建设集团西安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138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XX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740。 法定代表人:郭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XX西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912。 法定代表人:赵XX。 陕西XX商贸有限公司与XX西安工程有限公司、XXX有限公司、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X电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67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XX集团西安工程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X电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12月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XXX商贸有限公司与XXX西安工程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XXX电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双方现已达成和解,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XX集团西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喻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