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民初13822号
原告:榆林市上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迎宾大道景泰五金机电3号楼2-1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西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纺渭路泰尔发现新坐标28层2803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清凉寺区西辛庄村239号。
原告榆林市上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建设集团西安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榆林市上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收到本院下发的《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榆林市上尚线缆销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秦 蕾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杜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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