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民申4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陕西高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高新三路橙仕空间102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建设集团西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渭路泰尔发现新坐标28层28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再审申请人陕西高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铁建设集团西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西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陕01民终11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研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案涉《鉴定报告》已明确“停窝工损失证据均为中铁西安公司单方提供,高研公司并未对其确认,鉴定机构仅依据该证据整理核算了相应费用”,原审判决直接认定该费用(约359万余元)为窝工损失金额构成以鉴代审。1、鉴定机构已明确停窝工损失为争议项,其仅依据中铁西安公司单方提供的证据整理核算金额,并未经专业鉴定,因此其出具的系会计计算结果而非法律意义上的鉴定意见,原审不应直接采信。2、中铁西安公司未完成窝工损失的法定举证责任,所主张费用不符合窝工赔偿法定要件,原审判决未予审查即直接认定停窝工损失缺乏证据证明,程序违法。(二)中铁西安公司在双方已结算价款包含人工费的前提下,对已结算部分重复主张人工费价差,原审法院未区分已结算部分的合意效力与新增争议的范围,突破合同约定错误判令高研公司承担283万余元的全部价差,缺乏证据证明。(三)原审判决对未完工工程错误适用固定单价结算规则,且在中铁西安公司未依约申请支付进度款,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完工工程质量合格的前提下,错误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判令高研公司承担进度款利息且驳回高研公司反诉请求,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中铁西安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原审认定事实清楚。1.关于停窝工损失问题。中铁西安公司已经提交各类合同、结算会签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立案,足以证明损失发生。原审对该部分鉴定意见进行了实质性审查,不存在以鉴代审。2.关于人工费价差问题。陕西省住建厅发布的《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属于政策性强制调整,原审对该部分价差予以认定无误。3.关于未完工工程款结算及付款条件问题。中铁西安公司已施工部分均进行了分部验收且验收合格。案涉工程因高研公司长期拖欠巨额工程款导致停工撤场,未能竣工,未竣工验收责任不在中铁西安公司,原审按已完工程量比例结算,符合行业惯例。(二)原审适用法律正确。高研公司作出的《停工索赔回复函》《有关解除合同的通知及场地移交等相关事宜的工作联系单》中明确表达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鉴于高研公司违约在先,拖欠巨额工程款,其经多次催告后仍未能履行付款义务,中铁西安公司为降低损失采取了停工措施,且中铁西安公司在正式停工前再次给予了高研公司宽限期,但高研公司仍未能支付款项,致使中铁西安公司被迫停工。案涉合同已经解除,高研公司应支付全部欠款。请求驳回高研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铁西安公司(承包人)与高研公司(发包人)签订《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智能电器设备研制、批试、产业化生产基地项目》,约定由中铁西安公司承建案涉项目,合同总价189666117.42元(含税暂定价,以最终结算为准)。2022年2月,中铁西安公司入场施工。高研公司共计支付中铁西安公司案涉工程款18000000元。后案涉工程因高研公司未依约支付工程款停工。高研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鉴定报告所列的双方有争议单列部分费用金额错误、依据不足。经查,双方已核算无争议的应付工程款金额为74972630.73元。经鉴定确认部分金额3292141.83元,经鉴定单列部分12项的总金额8693939.43元,该鉴定报告每项均附有相应的证据,高研公司所称鉴定报告无依据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对确认部分3292141.83元依法予以认定,并结合本案实际逐一分析认定,对疫情防控措施费、总承包服务费等5项不予认定,释明对现场剩余钢筋项另案解决,对其余6项予以支持。对于双方争议较大的人工费价差,原审认为双方虽约定因工期较短,人工工日单价不调整,但合同实际履行中,高研公司未能及时移交场地导致中铁西安公司产生了相应损失,原审根据鉴定意见认定了人工费价差;因高研公司迟延付款导致停工,原审根据实际对包括塔吊租赁费、周转材料费索赔,现场经费索赔、水电费索赔,劳务队人员窝工费索赔损失根据鉴定已经予以认定,原审对单列部分12项的总金额中的6项予以认定并无不当。高研公司还称案涉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其尚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原审未支持其反诉主张亦存在不当。根据原审查明事实,案涉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高研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中铁西安公司在催款无果后2022年8月16日撤场,高研公司遂于2022年11月3日向中铁西安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中铁西安公司2022年11月7日收到该解除合同通知。本案系因高研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最终导致案涉合同解除,原审对高研公司主张中铁西安公司支付违约金及赔偿延误工期造成损失的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妥。案涉合同解除后,高研公司应当承担支付款项的责任。高研公司虽称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但双方已经核算了无争议的应付工程款74972630.73元,高研公司在反诉中亦未提出案涉质量问题的赔偿,结合在案证据,本院认为高研公司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中铁西安公司一审诉请的金额包含了因高研公司违约索赔金额547万余元,故高研公司所称原审判决超出中铁西安公司诉请的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高研公司再审审查期间提交的新的证据材料不足以推翻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高研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高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