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03执800号
申请执行人:南昌金科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被执行人:丹东市某某某某1,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
被执行人:丹东市某某某某2,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昌金科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市某某某某1、丹东市某某某某2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已执行回款295648元,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承担。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辽0603民初345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董连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林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