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粤0113执8408号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南昌金科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内(包括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南昌金科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执行款29836.08元,执行费347.54元,被执行人南昌金科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了本案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