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金科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金科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天道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民初3115号
申请人:南昌金科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工业大道4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33927989E。
法定代表人:吴元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燕,浙江天赞(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天道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三店西路155号青云明珠11栋1单元302室(第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刘银涛,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南昌金科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被告江西天道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申请人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9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为上述保全申请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处购买了保单号为12276003901277482167的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和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天道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2
2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书兴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卢建伟
书 记 员 夏琴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