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鲁1581民初657号
原告临清市松林镇石槽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临清市松林镇石槽村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传利,山东君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韬,山东君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地:临清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齐,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东阿奥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临清市松林镇石槽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山东东阿奥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临清市松林镇石槽村村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山东东阿奥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临清市松林镇石槽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给付招标保证金或承担损失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17日,原告与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代原告招标光伏扶贫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中山东东阿奥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参与招标并交纳保证金30000元,山东东阿奥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后弃标,按照约定保证金不应退还,可事后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将保证金退还山东东阿奥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给原告造成损失,特诉至法院。
被告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告与其他四个村委会共计五个村委会共同委托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对其光伏扶贫采购及安装项目代理招标,其中原告与段郝庄村委会的项目被列为标段二,山东东阿奥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报名参与投标并购买了招标文件,于2016年9月13日向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交纳了标段二投标保证金12000元。2016年11月10日山东东阿奥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经过招标入选中标候选人并排名第一,在公示期内,山东东阿奥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4日表示放弃投标并向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提交了“放弃投标函”,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确定排名第二的临清润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人,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随按原告意见制作了成交通知书。因原告对被告山东东阿奥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放弃投标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故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将投标保证金12000元退还给山东东阿奥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并无不当。二、原告与临清市松林镇段郝庄村委会同为一个标段招标,招标文件中确定标段二的投标保证金为12000元,并非原告主张的30000元,应将临清市松林镇段郝庄村委会列为共同原告。三、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已经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山东东阿奥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即使山东东阿奥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放弃投标的行为构成违约,亦应由山东东阿奥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与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无关。
被告山东东阿奥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我们公司没有接到中标通知书,所以这个项目我们没有做,不同意原告的请求。
本院经庭审归纳争议焦点为:要求二被告给付招标保证金或承担损失30000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写的情况说明,证明原告将将招标事宜委托给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2、山东东阿奥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书写的投保函,证明山东东阿奥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自己承认中标又弃标的行为;3、山东东阿奥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评标报告,证明山东东阿奥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报价每瓦6.18元,山东东阿奥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弃标后运通能源中标每瓦7.4元,原告为此多支出了建设费用,根据招标管理条例,山东东阿奥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又弃标,应当没收保证金。
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提出异议,山东东阿奥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前递交了放弃投标的函,而原告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并与第二名的中标候选人签订了合同,故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将山东东阿奥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保证金予以退还。
山东东阿奥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提交证据1、委托代理合同一份,证明原告委托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从事招标代理工作;证据2、招标文件一份,证明原告与段郝庄村委会的项目列为“标段二”,保证金为12000元;证据3、山东东阿奥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交纳标段二投标保证金的银行电子回单,证明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收到山东东阿奥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保证金为12000元;证据4、评标报告,证明山东东阿奥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候选人;证据5、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提交的放弃投标函,证明山东东阿奥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公示期内提出放弃投标;证据6、成交通知书,证明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将山东东阿奥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放弃投标的情况告知了原告,原告没有提出异议,于2016年11月15日确定排名第二的临清润通能源有限公司为中标人并于当日制作了成交通知书。证据7、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退还山东东阿奥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保证金的银行电子回单,证明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已经将保证金退还山东东阿奥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东阿奥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有:交纳投标保证金12000元的银行打款记录一份、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退还投标保证金12000元的银行支付系统的凭证一份,证明我公司的投标项目是合法的,我们没有收到中标通知书,所以没法做这个项目。
原告对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山东东阿奥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山东东阿奥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放弃投标函说明其在竞争中中标,庭审中又主张没有中标,是不真实的;另原告因山东东阿奥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放弃投标,不得已与排名第二的候选人签订合同,不代表原告同意山东东阿奥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放弃投标,不代表原告同意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山东东阿奥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二被告给付保证金12000元。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质证分析评价,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7日,原告临清市松林镇石槽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签订了代理委托合同,委托方为:临清市松林镇石槽村村民委员会,代理方为: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项目工程为:临清市松林镇石槽村光伏扶贫采购及安装项目,项目预算30万元,资金来源为专项资金,双方就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及代理人的权利、义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的计取,时间要求,违约和争议的解决等做了约定。2016年10月18日,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制作了招标文件(编号:SDTL-2016-097),原告的招标项目为该招标文件中的标段二,招标文件第四部分对项目的开标、评标、定标做了相应规定,其中第四项中标通知书第2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重要依据,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违者将取消中标资格。第五项签订合同第1条规定:评标结果公布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中标合同,合同的内容不得超出公开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3条规定:中标人如未于规定时间和地点签订中标经济合同,招标人有权撤销其中标资格并扣缴投标保证金。原告在招标文件首页盖有村民委员会的公章予以确认。2016年11月9日,山东东阿奥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缴纳投标保证金12000元,2016年11月10日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出具评标报告(标段二),山东东阿奥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前三名中标候选人中排名第一,2016年11月14日,山东东阿奥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向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发出“关于放弃临清市松林镇段郝庄村、石槽村光伏扶贫采购及安装项目(标段二)投标”的函,表示经公司慎重考虑决定放弃对该项目的投标。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在将该情况告知原告后,原告于2016年11月15日向中标候选人中排名第二的临清润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成交通知书,确定其为中标单位。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1日将12000元投标保证金返还给山东东阿奥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2月1日,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一份情况说明:在公示期间排名第一的山东东阿奥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递交了放弃书面函,经招标委员会确定,第一名放弃中标,顺延第二名为中标人,山东东阿奥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给出了书面函,经招标委员会决定退还了山东东阿奥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庭审中原告称招标项目已施工完毕。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签订了代理招标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按委托合同的约定负责项目招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制作了项目招标文件(编号:SDTL-2016-097),原告予以认可并盖章,双方应按约定履行职责。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主持并完成了项目招标工作,经本院审查,在委托合同及招标文件中均没有关于候选中标人放弃投标后,如何处理投标保证金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但被告山东东阿奥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原告发出成交通知书之前就发出了放弃投标函,而原告未表示任何异议并于第二天就向第二名候选人临清润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成交通知书,临清润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也与原告签订了合同并已施工完毕,期间原告对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山东东阿奥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也未表示异议,因此本院认为山东通力招标有限公司于合理期限内将山东东阿奥星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保证金退还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临清市松林镇石槽村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临清市松林镇石槽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