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惠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普天科创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浦惠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民申21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普天科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宋绍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浦惠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朱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坚,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笑鹰,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上海普天科创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浦惠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5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上海普天科创电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 洁
审 判 员  范 一
审 判 员  李 烨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徐伯亨
书 记 员  狄 荻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项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