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方达交通工程(湖北)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05民初3643号
原告:**,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原告:***,女,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龙,系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安徽天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思方达交通工程(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升官渡九鼎药业旁14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露,系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京山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京山县新市镇轻机大道88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涛,系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球拍路大圆盘。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开发区经五路。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六安市金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皖西东路
被告:六安市鑫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区顺镇(政府院内)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思方达交通工程(湖北)有限公司、京山县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六安市金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市鑫田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王侃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军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田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