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思方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和通号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名称:船形警示桶;专利号:ZL20143018××××.2)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武汉思方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思方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思方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75元,由原告武汉思方达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魏兰******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志******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