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824财保451号
申请人:重庆辉光消防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新村长生沟社。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苏统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绣溪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重庆辉光消防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统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统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农行北京朝阳支行,卡号1104********;招行无锡新区支行,卡号9919********;农行无锡雪浪支行,卡号1065********)合计在42万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并提供了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江苏统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农行北京朝阳支行,卡号1104********;招行无锡新区支行,卡号9919********;农行无锡雪浪支行,卡号1065********)合计在42万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申请保全费2620元,由申请人重庆辉光消防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