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统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统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温州新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82民初4496号
申请人:江苏统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绣溪路58-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57981728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清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温州新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虹桥镇幸福西路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MA28568G3R。
法定代表人:管**。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统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温州新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统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温州新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进行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统一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温州新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账户(开户行:浙江乐清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虹桥支行,账号:26×××59),冻结金额17万元;
二、冻结被告温州新天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虹桥支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虹桥支行,账号:35×××71),冻结金额3万元;
三、冻结期限为一年。
原告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