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博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博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322民初2420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博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山县城南镇三星中路西侧****。

法定代理人:蒋素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映国,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玲,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珍,女,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系被告**的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宏,营山县朗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博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云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20年9月21日、11月11日、11月26日、12月4日四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映国、谭玲,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珍、张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博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2512.80元(具体以结算为准)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1日,原告博云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与发包方朗池镇兴云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农民建房议事会签订《朗池镇兴云村四个农民集中居住区建房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议事会代表杨建珍、秦建波、马培元、马培林、秦修贵、唐以君、李杰等在协议上签名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指定账户缴纳了保证金140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与议事会代表对承包范围及计算建筑面积的标准发生了重大争议。工程原本无法继续履行,原告鉴于案涉工程关系到政府脱贫攻坚项目的推进,迫于各方面的压力,按照议事会代表要求修建了房屋,且房屋已经竣工验收。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约定,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至合同总额的95%。因双方对承包范围及建筑面积理解存在重大争议,无法进行最终结算。建房议事会并未依法登记,但议事会代表系经包括被告在内的建房者一致推选,能够代表被告履行协议。虽经原告派员多次与被告或议事会协商均无果,原告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并提出反诉称,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起诉被告,被告并未与原告签订有施工承包合同,被告不是适格的主体;涉及原告所修建的被告的住房,就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未结算确定,原告尚不具备起诉的条件;原告所坚持的隔热层应计算建筑面积,事实上按图纸设计的隔热层,既没有楼梯,也没有窗户或留有通道,建房农户如何使用隔热层?建房之初就明确了的隔热层不得计算建筑面积。原告与建房议事会签订建房承包合同后,原告严重违反合同义务,包括拖延工期且工程质量不合格(房屋主体结构出现裂缝、房屋基础下沉),被告及其他建房村民已申请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原告不按约定施工并擅自更改施工图纸施工,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所以,被告依法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反诉被告博云公司赔偿反诉原告各项损失10000元并依法承担违约金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为推进朗池镇兴云村脱贫产业园区建设,经朗池镇与兴云村4个农民集中居住区村民商议后,由建房村民推选村民代表组建兴云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议事会,具体由议事会代表村民进行集中居住房建设。经议事会于2017年5月23日发布招标公告后并进行招标竞争性谈判以后,确定由博云公司中标进行施工建设。按公告的项目概况为,项目名称:朗池镇兴云村四个农民集中居住区建房项目;项目规模:规划建房70户,房屋占地面积7339.8㎡,建筑面积10078.382㎡(其中:12组建筑面积2679.068㎡,规划户数22户;9组建筑面积3614.838㎡,规划户数22户;1组、16组建筑面积1460.148㎡,规划户数10户;8组、15组建筑面积2324.328㎡,规划户数16户)。资金来源:建房农户自筹。

2017年6月1日,议事会作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博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朗池镇兴云村四个农民集中居住区建房项目;工程地址:××镇××村××组××组××组××组××个农民集中居住区;工程规模:建筑面积约10078.382㎡(按实际建筑面积结算工程款);4.建房位置按布局图号数为准,确定号数后不得改变位置。二、承包范围:基础工程、主体工程按设计图纸施工等。三:合同工期: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7月30日,工期60天。四、工程质量。五:安全、履约保证金、合同价款及质保金支付方式:履约保证金140万元;合同价款为大包干,合同价款:完成合同约定的项目后,四个聚居点不论平房、楼房均统一按820元/㎡计算承包费,承包费以实际建筑面积结算;项目竣工验收后拨付工程价款合同总额的95%,另有5%作为质保金,房屋保修期为一年。十:违约责任的认定和处理,若一方不履行合同,违约方承担因违约造成的所有损失,并向守约方支付工程总价的10%违约金等。议事会由杨建珍等七名代表签名确认。合同订立后,博云公司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140万元,即投入施工。

同时查明,兴云村四个农民集中居住区建房项目,系政府为推动新农村建设的惠民工程,涉及村民的旧房拆迁补偿款由政府支付给议事会统一管理,并由议事会与施工方就每户村民新建房屋工程款进行结算后,具体再由议事会与建房村民最终结算。

还查明,兴云村四个集中居住区建设项目,于2017年5月由营山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并分别出具了C户型、E户型、G户型房屋的建筑专业施工设计图。村民根据自己需要再具体选择确定C户型、E户型、G户型房屋,**选择的C户型房屋。

之后,由设计单位上海同建强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具正式的施工图(蓝图),分别为:营山县朗池镇兴云村九组C户型、E户型、G户型施工图。

施工过程中,博云公司一直按四川省兴发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图纸施工,而议事会所持有的上海同建强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施工图(蓝图)才应是该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

前、后图纸最大的区别在于:前图纸设计中间正房底层空间高度3米,上面隔热层空间2.1米;后面图纸设计中间正房底层空间高度3.6米,上面隔热层空间1.5米。具体施工过程中,经参与建房的村民要求并以议事会名义于2017年9月7日给施工方博云公司出具修改意见:1.同意修建平房农户,涉及矮尔间达到原设计要求高,降低阁楼60公分(底空间3米),尔间高度保持原设计不变,增加梁两个的预算费用626元。2.根据施工人员建议,为了使房屋修建成功后外观好看,在不降前后高度的情况下,同意将脊向前移动,具体移动尺寸按施工方决定。

博云公司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对设计图纸所建平房农户的房屋,根据建房村民及议事会要求,统一将中间正房底层修建为空间高度3米,上面隔热层空间高度为2.1米;两边的矮尔间房屋分别增加一根梁,经博云公司与村民协商后,按实际增加梁的建房户收取了增加两根梁的成本费用900元;同时增加一扇门,博云公司按户收取加门费用780元。

博云公司施工过程中,因环保督查及建筑材料涨价等因素,一度导致工期延后或中途停工。同时,兴云村四个农民集中居住区建房项目是脱贫产业示范线建设的组成部分,对施工进度要求严格。经朗池镇人民政府及营山县国土资源局分管领导多次约谈施工方博云公司,必须尽快复工完成合同约定施工项目。

博云公司实际承建施工修建四个聚居点村民建房62户,2018年6月22日,经朗池镇人民政府、营山县国土资源局及监理单位、村民议事会和博云公司派员对所建62户房屋验收,到场人员均在验收单上签名。其中:十五组聚居点修建15户(平房6户)、九组聚居点修建20户(平房18户)、十二组聚居点修建17户(平房14户)、十六组聚居点修建10户(平房6户)。此后,兴云村建房村民陆续使用入住新建房屋。

诉讼中,原告**等建房户提供了原营山县国土资源局联系兴云村建房工作人员李辉及原营山县朗池镇人民政府副镇长高某的证言,整个兴云村四个农民集中居住区建房工程,在工程投标、开标、修建及房屋验收时,就已经明确隔热层不得计算建筑面积等。经本院与李辉、高某电话核实,建房过程中,因建房村民要求降低一楼层高60㎝、增加隔热层层高60㎝,经施工方与建房村民协商后,在房屋总层高、外貌、面积及总价款不变的情况下施工修建。

诉讼中,为核实**C户型房屋的建筑面积,本院委托营山县忠信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建筑面积进行测绘,但因兴云村建房村民认为所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不允许入户测绘,未能测绘。

还查明,在施工建设期间,议事会以村民所选房屋户型确定的面积按820元/㎡计算每套房屋工程价款,以及应付加梁900元、加门780元计算每套房屋总价款。议事会按施工进度共已支付62户建房户工程价款给博云公司6031000元,其中:议事会计算出建房户**应付建房工程款总额为74229.50元(建筑面积按88.475㎡计算)。

兴云村62户新建房村民收房入住以后,认为博云公司所修建房屋质量存有较多问题,博云公司曾要求与建房村民或议事会对工程价款进行结算,特别是博云公司认为所修建的平房中底层正房以上的隔热层高度达到了2.1米,依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应当计算建筑面积并一并结算工程价款,而建房村民及议事会认为当初招标、谈判中标时就已经明确隔热层不得计算建筑面积,双方为此存有较大争议,致议事会与博云公司对建筑面积结算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议事会未再付工程款。

2019年1月,博云公司因建房村民尚应支付建房工程款向本院提起诉讼,并以兴云村建房议事会杨建珍等六名代表为被告,经本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主体不适格并于2019年3月11日裁定:驳回博云公司的起诉。之后,博云公司选择建房户**、秦修文、马建国等三户村民,分别诉至本院请求其给付建房工程余款。因博云公司坚持隔热层应计算建筑面积,**等建房户不予认可,故未能调解。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博云公司所主张的隔热层应当计算建筑面积的理由是否成立?因兴云村四个农民集中居住区建房工程,系政府为推进脱贫攻坚进程进行的新农村建设,在博云公司成功中标该建设项目后,由兴云村农民集中居住区建房议事会与博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该合同系双方自愿订立,合同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合同应为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中已经约定,四个聚居点不论平房、楼房均统一按820元/㎡计算承包费,承包费以实际建筑面积结算。该条款中“以实际建筑面积结算”未明确是否应当计算隔热层面积?博云公司依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要求应当计算隔热层面积,亦在情理之中。

但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在实际施工修建过程中,经议事会、建房村民与博云公司协商沟通,建房村民要求降低一层层高60㎝、增加隔热层高度60㎝,博云公司按此要求修建,并未改变房屋的整体高度,也不存在增加工程量的问题。而涉及房屋两边矮尔间各增加梁一根,博云公司都要求建房户增加工程款900元,且建房户已实际支付加梁工程款900元。加之,原营山县国土资源局、营山县朗池镇人民政府联系或分管该项工作的工作人员李辉、高某等证实,在工程投标、开标及修建过程中,就已经明确所建房屋隔热层不得计算建筑面积。所以,博云公司在参与投标、中标及建房过程中,对涉案房屋隔热层不得再单独计算建筑面积,是明知的。博云公司在工程验收并交付给建房户以后,才提出对涉案房屋隔热层应计算建筑面积并按820元/㎡支付工程款的理由不能成立。

博云公司实际共修建62户村民建房,且已经建房议事会拨付建房工程款总计6031000元。博云公司对**等62户村民建房,涉及每个建房户具体应付多少建房款尚未与建房户或建房议事会进行结算。根据建房议事会提供的数据,因**家建房,实际已按建筑面积88.475㎡支付建房款74229.50元,就其他建房户实际支付的建房款,博云公司尚未与建房议事会进行核对。博云公司以自己计算并包括有隔热层面积在内按820元/㎡主张由建房户**支付工程款的依据不足,对原告博云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的反诉请求,因博云公司在实际建房过程中,应建房户及建房议事会要求并协商一致后,才按建房户要求修建并降低一楼层高、增加矮尔间层高,所以,**等建房户以此抗辩属于博云公司未按图施工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博云公司实际修建过程中,因对施工承包范围与议事会、建房户理解不一致,或影响了施工进度,且经多次约谈博云公司后,过程竣工并经验收交付。结合案件实际状况,**等建房户主张博云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等建房户称所建房屋存有严重质量问题,博云公司应赔偿损失,但未能举证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如涉案房屋确有质量问题,**等建房户可另案主张权利,本案中不予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四川博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56元,由原告四川博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15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钟晓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冯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