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5)饶中执字第237-1号
本院在执行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大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747万元及利息,未执行标的747万元及利息。本案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已被刑事立案,财产已被公安机关查封,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饶中民一重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执行人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中审判员俞鸿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