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4)岚执字第185号之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玉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没有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上海玉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使用的土地一处,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建军
书记员 孙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