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4财保15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浏阳市洞阳镇鑫鼎建筑器材租赁部,住所地浏阳市洞阳镇南园社区元甲片中门组。
经营者:柳江林。
被申请人:湖南望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岳麓区玉兰路577号达美苑13、14、15、16栋及裙房N单元8层801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3953404123。
法定代表人:邓叶龙。
被申请人:***,男,198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浏阳市洞阳镇鑫鼎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申请人湖南望云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湘0104财保1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望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2,17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浏阳市洞阳镇鑫鼎建筑器材租赁部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望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名下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浏阳市洞阳镇鑫鼎建筑器材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望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2,176元及其名下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天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陈佳辉
书记员丁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