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116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
被执行人:湖南望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云栖卢559号艾邦科技产业园1栋2001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望云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日作出(2020)湘0104民初1304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执行。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望云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5930.4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785930.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丽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谢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