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15633号
原告:**见,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苏其,广东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量海,广东四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告:深圳市欣三和伟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
被告:湖南望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邓叶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见与被告***、深圳市欣三和伟业建材有限公司、湖南望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见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且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49元,由原告**见负担。
审判员 马文权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郑少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