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1304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12月24日出生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街道云江村自然村19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秋云,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望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云栖路**艾邦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邓叶龙。
申请人***与湖南望云建设有限公司、中电建衡东风电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望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168000元财产。申请人***就其财产保全申请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长沙支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1168000元,保单号为:PZPP2043010090000000××××。大地保险长沙支公司自愿为本案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如被保险人(本案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的,大地保险长沙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望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116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辉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王洋洋
书记员张浩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