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冉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湖南冉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211执9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执行人:湖南冉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红旗南路**中南建材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文升财,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冉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211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当日,本院立案执行。
2020年6月4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冉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0年6月5日、8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股票、车辆、互联网金融等情况财产情况,于2020年6月18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株洲市国土资源局查询了其保险及其名下的不动产情况,经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7月2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中。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谈话将前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8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货款为258775元(不含迟延履行金),已执行到位0元,全部申请金额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昀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张轶强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人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