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冉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王某某、湖南冉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202执279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78年8月10日出生。 被执行人湖南冉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南冉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202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2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冉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202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