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冉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伍某某、湖南冉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202民初2350号 原告:伍某某,女,汉族,1978年1月2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被告:湖南冉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红旗南路219号中南建材商住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2395781760T。 原告伍某某与被告湖南冉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伍某某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伍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伍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伍某某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